污水处理工艺手册-4.md 3.2 KB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手册-0。。污水处理水质对象与标准。城市污水(生物)处理技术按水质净化对象分类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早期以去除碳源生化需氧量(BOD)和悬浮固体(SS)为主要目标;60~70年代发展到有机物和氨氮的联合去除(硝化处理);70~80年代进入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深度二级(生物)处理阶段。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对传统二级生物处理出水进行除磷除氮及去除有毒有害有机化合物的处理过程通常被称作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处理对象包括COD、BOD、SS和氮、磷营养物质。城市污水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去除粗大颗粒悬(漂)浮物(格栅和筛网);去除大颗粒沉淀物(沉砂池);脱除油脂和漂浮物(除油池、浮选池,带隔油设备的沉淀池或沉砂池);去除细微悬浮物(沉淀池、浮选池、化学絮凝沉淀、砂滤池);去除溶解、半溶解和极细微的有机物以及特殊的无机物(各种生物处理设施、物理处理设施或化学处理设施)。生化处理部分是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核心,也是工艺方案选择的主要对象。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条件下,水体环境的功能划分及确定的水体水质标准往往差异甚大,因而污水处理的目标及相应的处理程度也就不同。。。水质标准与排放要求。城市污水和污泥经过有效处理之后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水质标准和接纳水体的等级划分(水质目标),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和水质指标。最主要的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城镇污水二级处理厂的主要出水指标规定为:一级标准(BOD5≤20mg/L,SS≤20mg/L,COD≤60mg/L,磷酸盐≤0.5mg/L,氨氮≤15mg/L);二级标准(BOD5≤30mg/L,SS≤30mg/L,COD≤120mg/L,磷酸盐≤1.0mg/L,氨氮≤25mg/L)。该标准新增了更加严格的一级标准,且磷酸盐排放标准非常严格并扩大到所有排污单位。根据该标准,今后绝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要考虑除磷处理,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考虑硝化处理或脱氮处理。排入GB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的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将水域功能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